【 KANIS可妮絲經銷商規範守則 】
甲方 : 凱笠恩國際有限公司
乙方:註冊帳號之經銷商
第一條 合約期間
一、合約期間為自本和約簽署日起 2 年。二、除雙方於合約期間屆滿前 30 日內向他方以書面表示不續約、或經雙方書面合意為不續約者外,於期滿後本合約自動再延展契約期間 1 年。再期滿者,亦同。
第二條 經銷產品
一、甲方授權乙方經銷之產品為甲方品牌「KANIS」所屬之各類各式產品(以下簡稱本產品)。
二、本產品之詳細品項、售價,均依甲方公告之甲方品牌「KANIS」所屬產品品項、價格(詳如官網與內部系統公告);產品品項、價格如需變動,乙方同意 甲方有權於 7 日內單方面通知乙方變更之。
三、本產品各次訂購之品項、數量,以乙方各次實際向甲方訂購之甲方品牌 「KANIS」所屬之各類各式產品者為準。乙方於每次訂購商品並繳納全部商品總價金後,得將所訂購之商品寄存於甲方管理之倉庫(寄倉),分次提領,但應於訂購該次商品之日起 36 個月內提領完畢,全部商品提領完畢前,乙方得於該次訂購商品總價不變之前提下,向甲方申請換更換商品種類。
四、經乙方給付各次訂購商品之總價金後,除乙方選擇採取寄倉制外,由甲方於確認收受價金完畢後,一週內安排產品寄送。
五、如因原物料欠缺、天災、疫情、戰争、國際情事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可歸責 於第三人事由致本產品庫存量不足並經甲方認為如期交付產品有困難之虞者,甲方得為展延而於確認收受全數價金後之 2 個月再安排本次產品之運送。甲方並得於知悉上開情事後通知乙方。
六、本產品如有瑕疵,乙方應於產品送達後 7 日內以書面或通訊軟體 LINE 或通知甲方,並由甲方再提供無瑕疵之產品。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加入為甲方之經銷商,組織位階與其因銷售商品與擴展經銷系統之販售收入及分潤,均按「公司規定表類」核算之。
二、乙方應按甲方指定的售價販售本產品,其行銷、販售、折扣、促銷、廣告 等方式,亦應經甲方同意。
三、乙方對第三人行銷及販售本產品時,不得為不利於甲方形象之任何行為,亦不得對本產品之品質為非經甲方書面提出之內容範圍自行製作任何誇大不實廣告。
四、乙方對第三人行銷及販售本產品時,應嚴守一切法規(包括但不限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及各主管機關(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等)之一切規定,乙方不得對外以虛偽誇大、宣稱醫療效能或為違背相關法律規範之方式進行廣告或行銷。
五、乙方不得利用第三人身分或第三人之網路賣家帳號進行行銷或販售本產品。
六、乙方知悉向其購買本產品之第三人以低於甲方指定售價之價格再為出售本 產品之情事,乙方應於獲知該情事後三日內通知甲方,如乙方怠於為上開通知,對於該第三人之行為視為乙方自己之違約行為,乙方並應依本合約之相關約定負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如有違反本條各項約定致第三人受有損害,由乙方自負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之責任;如因此違反相關法律規範,由乙方自負該民事、刑事、行政法 律責任暨相關損害賠償、罰金、罰鍰。
八、乙方應遵守雙方簽訂之經銷商合約與甲方公告之經銷商守則,如有違反本條各項約定,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商譽損害;乙方除賠償甲方上開損害外,並應按乙方行為次數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之授權
一、甲方同意將甲方之商標(詳如甲方系統公告或甲方在主管機關註冊登記)非專屬授權予乙方,供乙方於推廣、行銷本產品為目的之必要使用。
二、乙方為推廣、行銷本產品之必要,得使用由甲方所公告之本產品相關照片與攝影著作,或其他經由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使用之著作物。
第五條 保密條款
一、乙方同意對其所知悉、持有或取得之本合約書所稱之甲方業務秘密,於本合約書存續期間與合約書屆至、終止、解除後,均負有保密義務,且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甲方之業務秘密為逾越其職務上合理合法目的範圍外之使用,亦不得將甲方之業務秘密向甲方以外之人為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或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
二、本合約書保密條款所約定之保密義務,於甲方公司自願公開而使其成為公眾所周知或公共財之資訊時,予以解除。
三、前項業務秘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一)甲方有關客戶資料、行銷及營業計劃、產品之系統內容及技術資料、一切營業秘密及其他經甲方告知或標示為機密之文件及資料。
(二)甲方公司依合約或法令所持有或知悉之他人秘密資訊,而甲方對該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者。
(三)包括但不限於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概念,以及各發展階段之產品、規格、技術、模型、資料、文件、圖表、流程圖、研究、發展、製程、流程、配方、成分、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模具或其他設備以及專門技術,同時亦包含甲方公司之其他內部文件資料,如合約書、財務報表、行銷策略、客戶名單、廠商名單、薪資與人事資料等。
四、雙方同意任何有關本合約界定之業務秘密範圍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電子檔案及其他數位影音與文字等各種文件、媒體之所有權皆歸甲方所有。乙方應於結案或甲方請求時,立即將其交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五、乙方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書,不再提供產品予乙方,乙方除即不得使用甲方之品牌、商標、產品照片與設計著作和再銷售產品外,並應依法負民事與刑事之法律責任。
第六條 限制條款
一、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書所載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或讓與第三人。
二、乙方於本合約期間內向甲方訂購取得之本產品,於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 乙方仍得將本產品對外進行販售至售完為止,惟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之商標及著作,亦不得將本產品以低於甲方指定之售價而對外販售。乙方如違反本約,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商譽損害;乙方除賠償甲方上開損害外,並應按乙方行為次數每次給付新台幣 100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第七條 合約終止或解除
一、任一方受破產宣告者,雙方均有權不經催告終止本合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向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 :
(一)乙方交付甲方之支票,經提示後遭拒絕付款。
(二)乙方遭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受破產宣告時。
(三)乙方受到票據交換所的交易停止處分時。
(四)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約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於期內不為改善者。
三、本合約終止後,依本合約所授予之商標權、著作權亦終止其授權,乙方並應於合約終止後 10 日內將其使用之甲方商標、著作為銷毀或移除。
四、本合約終止或合約期滿後所生之義務及權利,不因本合約之終止或期滿而受影響。
第八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約所稱商譽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足致第三人誤認本產品有削價販售、 產品品質不良等情事;該商譽損害數額如難以證明者,推定為新台幣 100 萬元。
二、雙方對於其受僱人、受託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經其同意參與或協助 本合約履行之人之行為,應以自己行為負其責任。
第九條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一、雙方因本經銷合約所衍生之疑義或紛爭,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友好平和協商解決。
二、若因本合約致雙方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